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如何做到尽职免责

周全 · 法律实务 · 首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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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具有基础地位。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是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降低安全风险的关键。因此,本文将着眼该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梳理管理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务必重点关注的核心事项,以供参考。

一、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定义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定义,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的解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此外,也可以参考地方性法规,例如《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主要负责人定义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

简单来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三类:一是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实际控制人,比如没挂名但实际控制企业的投资人;三是对企业整体事务或者对安全生产领域承担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比如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

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主要负责人”并非“唯一责任人”。司法实践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不具有排他性。即使企业指派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工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核心决策主体仍属于“主要负责人”,不能免除其安全生产责任。如漳州市某某公司、高某甲与厦门市同安区某某局司法行政管理案【案号:(2025)闽 02 行终 12 号】中,法院认为“主要负责人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即使某某公司指派张国平为企业负责人,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也不能排他地认为高某甲不是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免除高某甲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之职责。”

因此,在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往往会被扩大解释,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企业也可能存在多人受到牵连,从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乃至仅作为中层或者基层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或者项目负责人。从企业风控的角度,做最坏的打算应当将相关人员均纳入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这一概念的范畴,并做好相应对策。

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一)行政责任

1.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若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但未导致事故处罚聚焦“纠正违法行为”及“小额罚款”,具体如下:

(1)首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未履行的职责,如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消除隐患等),同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未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若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处罚升级为“行政处分+高额罚款+资格限制”,具体如下:

(1)行政处分:撤职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任命的负责人,剥夺其现有职务)。

(2)罚款:按事故等级对应“上一年年收入比例”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罚款金额为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的 40%-100%。

(3)资格限制:终身/五年内禁止担任主要负责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若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若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尽职免责概述

(一)尽职免责的定义

在《安全生产法》语境下,尽职免责是指当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在从事生产相关工作时,如依照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职责,即使出现不良后果,也无需为此后果负责。

(二)尽职免责的意义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尽职免责”,对规范日常安全生产行为和形成相关主体稳定预期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责任追究是手段而非目的,通过追责来推动履职尽责,有效防范风险才是根本目标,在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中,依法“尽职免责”具有正向的引导示范意义。

(三)尽职免责的基础

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如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可能承担责令改正、撤职处分、一定期限内乃至终身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可能承担行政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言不可谓不重。因此,各主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是尽职免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四、主要负责人如何尽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肩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立制度,建设标准,无论是对内实现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还是对外展示“主要负责人尽职”的程序要求,都需要具体的机构、人员、政策、文件等作为载体。

例如,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内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健康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等并配置专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统筹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带头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此外,根据应急管理部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激励措,包括减少执法检查频次、限产停产相关措施优待、下浮工伤保险费率、优先提供信贷服务、资格荣誉优先推荐、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等。这些激励措施,一方面可以让企业取得实际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侧面佐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建设成果。因此,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标准化等级认证。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这些制度和规程得到有效执行,使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有章可循,减少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风险。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主要负责人需要关注自身的参与情况以及企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参与情况:

针对自身参与情况,《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部分地区还设置有考核要求,比如深圳地区从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接受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取《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考核合格证》,考核未通过且逾期仍未改正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还会面临罚款处分。

针对企业从业人员参与情况。主要负责人需要统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管理。这里的从业人员不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包括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此外,还应重点关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此予以保证。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如果因为未保证资金投入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将面临撤职处分,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不同的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健康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企业健康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批示。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提高企业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规范,例如规定总裁作为应急处理机构的总指挥,各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和二层机构负责人作为副总指挥,负责统筹事态控制、通讯保障、抢险救援、对外联络、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除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外,应当针对高危险场所、作业(如仓库、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辐射仪器等)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保障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实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所暴露的缺陷进行必要的整改。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如果企业各部门及从业人员众多,建议专门制订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和管理流程,根据安全事故级别设置了相应的上报要求,比如在国内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事发时起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至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另外,主要负责人依法还负有组织事故抢救的职责,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针对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或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甚至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等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处罚,不仅会对主要负责人降级、撤职,还会按照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的 60%至 100%进行罚款,针对有逃匿行为的将会处以 15 日以下的拘留。如果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深圳地区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惩戒,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则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司法实践中对尽职免责的认定

(一)荔湾区冲口街“3·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021 年 3 月 26 日 16 时许,冲口街辖内芳村大道东 73 号附近的中铁工地内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跌落,头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医院抢救,于 18 时 09 分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各相关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员已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各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1.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设立了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五分部项目部,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并整改到位;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了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对进场作业人员实行动态更新管理。2020 年 5 月 1 日制定《28#-31# 盾构区间管片修补及堵漏施工方案》,5 月 8 日报监理审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2 月、3 月对 3 批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新入场的堵漏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了监理例会、监理周报制度;定期组织周安全检查,并召开专题会通报问题并整改验证。2020 年 5 月 8 日审批了《28#-31# 盾构区间管片修补及堵漏施工方案》。

  1. 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工人接受项目部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堵漏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严格落实班前安全讲话制度,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2021 年 2 月 8 日 10 时 04 分,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中园在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经调查认定,各相关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员已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各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1.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了高中园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按计划投入;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旋挖机操作人员资格证进行了查询备案;2021 年 1 月 1 日,审查了《龙岗区坪地高中园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施工方案》。

  1.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了监理例会、监理周报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周检查,并组织安全总结会;对旋挖机操作人员资格证进行检查,2021 年 1 月 3 日,审批了《龙岗区坪地高中园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施工方案》。

  1. 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按要求制定了《龙岗区坪地高中园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施工方案》并上报至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按要求填写施工机械进场合格验收申请表;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并上报至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综合以上两个典型尽职免责的案例,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均做到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与操作规程,规范管理流程;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人员安全意识与技能;落实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严格特种作业与危险作业管理,强化现场监督;建立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终避免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为有效规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潜在法律风险,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积极投身于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检查活动。

同时,主要负责人应当有效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清晰界定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构建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责任追溯体系。

此外,详实、准确的档案记录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的重要凭证,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档案和记录的保存工作,以便在主管部门检查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充分证明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已尽到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从而有效维护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合法权益。